11月23日訊,日前,記者從自治區旅游局獲悉,《西藏自治區旅游條例》將于2011年1月1日施行。
據了解,2002年7月26日,在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通過的《西藏自治區旅游管理條例》是西藏第一部旅行業地方性法規。近幾年來,隨著西藏旅游業快速發展,旅游需求不斷升級,旅游市場競爭日趨激烈,旅游建設和發展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,頒布實施已長達8年的《西藏自治區旅游管理條例》已難以滿足新形勢下西藏旅游業發展的需要。加之,國家相繼修訂了旅行社管理、導游人員管理等行政法規,西藏自治區旅游管理條例》的有關規定也應當作出相應修改。今年9月29日,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了《西藏自治區旅游條例》。
據區旅游局副局長王松平介紹,西藏自治區旅游條例》體現了全面發展和規范旅游業的理念。從發展、規范、服務等方面增加了許多法律條款內容,并呈現出六大特點:一是充分體現了西藏旅游業加快發展的主線,在發展中規范經營行為,在提供公共服務中體現管理和監督;二是充分體現了政府主導旅游產業發展原則;是明確了西藏國有旅游資源經營權出讓、轉讓的形式、方式等內容;是將一些旅游行業內的新業態納入了行業管理范圍;五是體現了“以人為本”的立法理念,對現役軍人、老年人、殘疾人、學生等人群減免景區(點)門票;六是根據旅游流量的變化,旅行社和景區(點)可按有關規定靈活地實行淡、旺季門票價格,并規定團購門票的價格優惠率不得超過20%。
《西藏自治區旅游條例》的出臺,對促進西藏旅游產業的發展將起到積極的作用。必將進一步規范西藏旅游市場秩序,優化旅游發展環境,保護旅游經營者和旅游消費者權益。
據悉,西藏自治區旅游條例》頒布后,自治區旅游局將采取舉辦學習班、印制宣傳手冊等多種方式來學習宣傳,力爭家喻戶曉。